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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3日,面对今年的“双11”购物节,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发布了《网络零售价格行为规范化须知》,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书上说,在网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实体店一样,必须依法标明价格。 禁止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欺骗客户诱导交易等复制。

“发改委:双11互联网零售商严禁虚构原价及虚假折扣”

以下是《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须知》的原文:

各网络零售经营公司:

年“双11”12月12日促销活动即将到来,为了规范网络零售市场的价格秩序,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品和服务正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

一、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与实体店一样,应当依法明确价格。 价格文案要真实确定,清晰醒目,价格波动要尽快调整。 不得在标价以外加价销售商品或收取未注明的费用。

二、禁止利用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定价形式或定价手段欺骗客户诱导交易,防止要点以下价格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虚构成本、标示的成本是虚假、捏造的,不是本次活动前七天的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对未销售的商品进行促销活动时,不得采用“成本”、“原售价”、“交易价格”等类似概念。

(二)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前有价格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虚假折扣、显示的折扣前价格,或者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和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折扣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采用“仅限今日”、“今日优惠”、“明日涨价”等不实之词,或其他欺诈性、误导性的词语、文案、照片等定价,引导客户购买。

(五)主张“特价”“清仓价格”“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格”“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根据或无法比较。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法开展促销活动时,被比较的价格含义未能准确表示,或者被比较的价格没有根据。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低价招揽顾客,高价结算。

(八)商品销售或者服务提供有附加条件的,不标注或者模糊标注价格附加条件。

(九)以价外赠送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不如实标示礼品的品名、数量或者礼品为赝品。

三、各网络零售公司要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信信用、公平竞争的意识。 建立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加强价格促销方案预审,“双11”12月12日将逐年增强,力争逐年上升到新水平。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制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维护12358条价格通报热线,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通报。 对反映在公众中的涉嫌违反价格的,调查结束后,将依法认真解决。 (中新网it频道)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发改委:双11互联网零售商严禁虚构原价及虚假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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